第06:法治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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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1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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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应当归谁?
  汾口镇的郑先生咨询:我与妻子结婚的第二年,便出生一子。从那以后,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很幸福。后来,妻子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在身体不允许情况下每次都以避孕失败而告终,万般无奈下只能叫我做绝育手术。2010年,儿子已7岁,眼看就到上学的年龄,为了让儿子能在大城市上学,我与妻子商量后便先赴杭州打工,等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处后,再将妻子和儿子一起接到杭州。谁知我不在妻子身边的4个月中,妻子便与开化的刘先生好上,并且向我提出离婚,财产不要一分,但儿子必须带走。我多次做工作,妻子仍然坚持离婚,对儿子归谁的问题也争执不休。我的理由是,我已做了绝育手术,妻子仍有生育能力,故儿子应归父亲。请问,一方已实施绝育手术,如果起诉到法院,儿子能归我吗?

  根据郑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针对郑先生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相关规定,如夫妻双方因抚养子女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解决时,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但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结合本案,郑先生在向法院起诉时,以自己已实施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法院优先考虑其子女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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