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徐爱梅走访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针对郑先生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相关规定,如夫妻双方因抚养子女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解决时,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但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结合本案,郑先生在向法院起诉时,以自己已实施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法院优先考虑其子女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