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法治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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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1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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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冲动酿恶果
  冲动猛于虎,而冲动给别人带来伤害的同时,也可能给自己带来苦果。

  杨某、李某和方某就是因为没有控制好情绪,酿成惨痛结果。200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千岛湖某娱乐城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然而,被好友王某等人劝息后,李某和方某等人再次进入被告人杨某所在的包厢内滋事,双方再次在包厢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用打碎的啤酒瓶戳伤李某左眼。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左眼损伤致左眼破裂而行左眼球摘除术,构成重伤;左眼周损伤致颜面部疤痕平长15.3厘米、左眼内侧壁骨折,均构成轻伤。

  审理中,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5万元,并约定分期履行,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县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负责本案一审的法官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被告人主观恶意较轻,本次伤害行为也无恶劣动因,是寻衅滋事行为衍生的后果,且受害人李某的过错也是引起本案的重要原因。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纵观本案,这是一起因负面情绪自我处理不当造成的悲剧,当事人借助醉意,最终作出随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非理性极端行为。如果当时双方都能控制好自己的负面情绪,那么李某的左眼就不会成为终生的遗憾,而杨某也无需赔偿45万元,更不会被判刑。所以,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需要科学处理好自己的情绪,而莫要让恶劣情绪控制了我们,最终造不可挽回的后果。(记者 鲁谊 通讯员 任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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