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方某看到民间放贷有利可图,为此用四套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了几笔数额较大的贷款,准备投入民间放贷市场。经朋友张某介绍,方某认识了在当地也算风云人物的洪某,洪某在这个市场里经常通过此借彼放来谋取高额利差。洪某许诺高利回报。为此,三方达成协议。方某将200万元、25万元分二次借给张某,张某将钱交给洪某,洪某会定期将高额利息通过张某付给方某,张某从中也收取一定回报。在长达半年左右的时间里,方某都得到了高额利息,其感到很满意。没想到有一天,洪某的借贷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再也付不出利息,更别想还本金了。因为借条上借款人是张某,方某便开始向张某催款了。张某倒是很认账,但洪某的资金链断裂对张某来讲是非常事件,张某于是提出借款时预先扣除的4万元本金不能算作实际的借款,另外曾归还过方某25万元借款的本金10万元,方某却说这10万元是张某支付200万元借款的利息。双方对账不成,又争不出个所以然来,于是到法院打官司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利息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给付的除外;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债务人给付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或违约金、借款本金的顺序抵充。
(通讯员 余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