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法治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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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1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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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人担保 我是不是也受连带?
  千岛湖镇的王女士咨询:2009年12月12日,鲁先生因生意中急需用钱,于是向朋友江先生借款10万元,并约好在2010年1月30日归还,从出款日开始计息,逾期加收双倍的罚息。当时,鲁先生叫我丈夫朱先生做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一年。

  转眼过了借款期限,2010年7月31日鲁先生只还了江先生的本金1万元。由于超过还款期太长,鲁先生不能归还剩余的欠款,我丈夫作为担保人,只好在去年12月31日付给江某本金1万元。此后,鲁先生和我丈夫就再也没有还款,鲁先生更是下落不明。

  看着借款本金和利息没有着落,江先生便于今年3月10日跑到我们家中,告诉我说:你老公给鲁先生做担保人,现在他钱还不出来了,只有你们家来还钱,否则我将把你们夫妻俩告上法庭。请问我老公给人家担保,人家还不出钱来,我是不是也要和丈夫一起来还这些钱?

  根据王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徐爱梅咨询了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章献彪。章律师根据上述情况作了如下答复:鲁先生向江先生借款10万元,由朱先生(王女士丈夫)提供担保,三方并为之达成协议。该事实依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王女士陈述的事实来看,朱先生提供担保为保证担保,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朱先生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依我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鲁先生和担保人朱先生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债权人江先生依法即可以向鲁先生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担保人朱先生个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鲁先生和朱先生两人共同主张权利。但是由于朱先生担保并非为其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所为,因此朱先生妻子不承担对该款还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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