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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巍青山 护绿有责~~~
2017年12月16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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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巍青山 护绿有责
林业铁军筑牢森林消防安全屏障
扫码看视频 淳安县森林消防实战演习
  赤橙黄绿蓝靛紫、谁持彩练当空舞,千岛湖多彩变幻的森林需要他们细致温柔的守望,满目苍翠的绿意、清新怡人的空气需要他们点点滴滴的呵护。森林消防安全重如泰山,林业人托起安全的千钧重担。

  栗园秋芦,杉林幽幽;彼泽之陂,有蒲与荷;霞波花海,栈道曲折;仙里花溪,萤火葳蕤;淑泽汀州,流水潺潺。巍巍森林见证着林业人辛勤耕耘的汗水,皑皑群山留下林业人不知疲倦的脚步。守护淳安的碧水青山,构筑森林消防安全的坚实屏障,为康美千岛湖建设贡献林业力量,林业铁军在积极行动!

  党的十九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求“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对我县做好森林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强度和力度,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水平,确保不发生燃烧超过24小时的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守护美丽森林,需营造氛围,广泛宣传教育。林业铁军专门开展专项宣传攻坚,铜锣、广播要齐响,短信、微信要齐发,广告、电视要齐播,让森林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学校、进农户,切实增强全民安全用火意识;在公路沿线、火灾多发区、坟墓集中区等重要部位,增设防火警示标牌、宣传标语,发放告村民书,实现群防群控;充分利用村党员干部包户制度,开展面对面宣传,确保政策的宣传100%,真正达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家喻户晓、入脑入心。

  守护美丽森林,要排查隐患,严格火源管控。林业局等部门坚持开展“见烟查、见火罚、犯罪抓”的清火行动,带队督查野外火源管理,对违规用火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做好对“驴友”、自驾游等游客群体的疏导与管理,提高非正常旅游线路的巡护密度,确保不发生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不仅如此,还进一步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以鲜花换纸烛,引导广大群众破除陋习,遵章用火,减少火灾隐患。

  守护美丽森林,应强化应急,突出科学处置。林业铁军进一步完善火灾应急处置预案,配齐配强扑火装备和防护设备,检修补充应急通信设备和应急车辆,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同时,强化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实行每日森林火情零报告制度,发生险情、火情必须立即上报,并及时有效组织扑救。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扑火原则。

  与此同时,县、乡、村三级森林消防队积极做到保持人员充足,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处置能力,关键时期要备勤待命,遇有火情确保第一时间出击、快速扑灭。坚持防火从严、打火从重、灭火从快,严格管控火源,迅速处置火情,特别要打小火投重兵,当日火当日灭,防止小火酿成大火和火烧连营现象。此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始终把扑救安全放在首位,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救方案,完善指挥协调机制,确保扑救时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砥砺奋进,不忘初心,守护千岛湖森林的绵延绿意,增添秀水与青山的美好,森林消防工作永远在路上!

  淳安县第三十一个森林防火期告村民书

  倡导文明祭祀 保护森林资源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每年的清明、冬至、春节等是我国祭奠先人、缅怀先烈的传统节日。我县素有上坟扫墓以烧纸钱、燃香烛、放爆竹等祭祀方式寄托哀思的习俗。然而,由于少数人不注意防范,这些传统祭祀方式已演变成森林火灾的最大隐患,每逢上坟祭祖的时节也成为全县森林火灾高发期,森林资源、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此,我们共同倡导文明、安全、绿色、环保的祭祀新风尚,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行动起来:文明祭祀、严防山火、保护森林。

  一、要做文明祭祀的倡导者。“思亲莫使烟火扰,鲜花一束祭先人。”我们在尊重祭祖习俗的同时,要提倡科学意识,摒弃焚烧纸钱、香烛等愚昧落后的祭奠方式。要移风易俗,提倡献一束鲜花、植一棵树等方式寄托哀思,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做绿色家园的守护者。“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我们要牢记警示,千万不要使祭奠祖先的孝行善举事与愿违,成为破坏森林资源的罪人。我们要有“进入林区、防火第一”的安全意识,不在山里、林边烧纸钱、燃香烛、放爆竹,让森林远离火魔,让大地永披绿装。

  三、要做生态建设的参与者。“森林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事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生态建设、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淳安的行动中来。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用文明缅怀、关爱他人的实际行动,表达对先祖、先烈的怀念之情,共同建造“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好家园。

  淳安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

  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

  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14年2月1日12时许,开化县音坑乡村民戴某某,到淳安县汾口镇宏鲍村土名“刁后山”外婆坟上燃放鞭炮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3000余亩,受害面积1400余亩,持续时间43小时。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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