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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顶风作案!首起非法电鱼案嫌疑人被刑拘

  通讯员 廖雯婷

  当前正值禁渔期,全县23个乡镇所属溪流及千岛湖水域全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非法垂钓等活动。可是,偏偏有人对“禁渔令”置若罔闻,非法电鱼捕捞,最终被刑拘处理。

  一直以来,我县持续强化水域生态保护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上综合执法队通过"水岸一体"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双线同步夜间巡查执法。5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执法队员在威坪林场路段巡查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方某携带专业捕鱼装备,经现场盘查,确认其涉嫌在千岛湖南浦大桥水域实施非法电鱼捕捞行为。

  经现场取证,查扣涉案工具包括12V蓄电池组1台、放电杆1根,网兜1副等专业电捕设备,收缴渔获2条。经调查,嫌疑人方某某为获取“野生河鲜”,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整套电力捕鱼装置,在明知禁渔期严禁捕捞的情况下,仍于深夜实施违法行为,最终被执法队员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系我县今年禁渔期开展"护渔2025"专项行动以来,首例移送公安机关的非法电鱼捕捞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县综合执法局提醒:当前正值禁渔期,综合执法部门将对在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捕鱼,电鱼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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