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业
1、2016年12月31日截止的营改增相关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优惠政策明确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后续优惠是否会延续执行或者有无新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现行是否先征税。
答:上述优惠政策明确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后续优惠是否会延续,尚无文件明确。现行先征税。
2、企业间无偿借用资金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016年7月1日省局在货劳税工作会议上答复:视同销售,发生购销业务形成的往来款除外。实际征管中发现,关联企业间由于各种原因相互无偿借用资金现象较为普通,并且金额较大,视同销售征税纳税人反响强烈。政府设立的国资公司将下属独立核算企业闲置资金收拢,统一对外投资,收取利息,国资公司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国资公司将利息分配给下属公司时,下属公司也要按规定纳税。由于利息收入不得抵扣,同一笔利息经过多个环节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减负,且原营业税政策下对企业间无偿借用资金不视同销售处理。
答:视同销售。
3、银行为聘用的员工提供贷款服务,保险公司为聘用的员工提供保险服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属于经营性活动,征税。
4、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征。
5、保险公司赠送客户的礼品,比如油卡、行车记录仪等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视具体情况处理。(1)跟服务相关的赠送,不视同销售。(2)与服务无关的赠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