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法治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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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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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调会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近日,淳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一起长达一年的医患纠纷。

  方某(化名),男,淳安县人,2012年10月因出现“头痛、腰痛、脚痛”等症状到淳安县某医院门诊就诊,医生予以洛芬待因片、筋伤宁湿敷剂、舒筋活血胶囊治疗。第二天凌晨,方某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和住院治疗于两个月后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原本就有高血压,由于门诊医生用药不当,且未尽告知义务,才导致患者出现“脑溢血”;患者在治疗脑溢血住院期间,医生又忽视对其肝脏疾病的治疗,导致肝衰竭而死亡。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向院方提出2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

  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引导患者理性维权,避免纠纷引起不必要的严重后果,淳安县医调会在依法受理此案后,对事件的起因和经过情况进行了详细地调查。同时,调解人员耐心地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并依法告知患者家属,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依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条)。2013年7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洛芬待因片为国家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高血压患者慎用,门诊医生在未经其他止痛药使用效果不佳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该药,用药欠谨慎,存在不足,但与患者最后死亡无因果关系。

  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调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对于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本着客观、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调解人员提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不存在赔偿,考虑到医方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当中,在用药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陷,应当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补偿。调解人员的建议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采纳,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医调会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做到了依法、依理、客观、公正,同时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有效化解了这起长达一年的医疗纠纷。   

  (通讯员 项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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