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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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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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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7月30日,《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有了更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保障、支持与监督和附则七章,共42条。

  《条例》明确了市政府的宏观统筹管理职责,规定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协调职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淳安县政府承担。《条例》规定了淳安县政府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还规定了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的职责。

  在规划与管控方面,《条例》规定淳安县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及千岛湖湖区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制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规划,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千岛湖作为长三角最大的人工淡水湖,是钱塘江乃至整个杭州水系的重要源头,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条例》从构建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确立生态修复制度、明确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要求、加大资源保护力度等方面,对加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进行了规定。

  如何更好地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实现绿色发展?《条例》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从绿色农业、生态工业、服务业(包含旅游业)、交通体系、产业引导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构建低排放、高效益的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并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拓展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为了保障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民生事业发展,《条例》规定市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委派高级技术人员入驻服务站(所)进行技术指导等方式,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事业资源向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延伸,按照要求实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达到或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投入和保障。对此,《条例》规定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资金共同投入机制,以及生态奖补、强村富民、区域协作等机制,统筹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受益区设立飞地(异地发展建设用地)用于淳安经济社会发展。其中,明确了由市政府建立淳安飞地协调与共享推进机制。飞地可由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受益区分别提供,也可以由市政府设立相对集中的飞地建设区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了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受益区水价应当优水优价,体现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投入,并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更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转自《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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