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烧灰烧炭、烧荒烧草、炼山、焚烧垃圾、点火取暖、野炊烧烤、吸烟、上坟焚烧香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报警电话:64813351或13588211661。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