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部门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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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0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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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
  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尽责形式如下:

  (一)造林绿化类。参加乔、灌、草育苗、栽植全部或部分过程劳动。

  (二)抚育管护类。参加对现有乔、灌、草浇水、松土施肥、整枝修剪等抚育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过程劳动。

  (三)自然保护类。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过程劳动。

  (四)认种认养类。通过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非冠名养护。

  (五)设施修建类。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防火带、森林公园步道,绿地灌溉(排涝)渠道,以及各类绿地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劳动。

  (六)捐资捐物类。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

  (七)志愿服务类。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志愿服务。

  (八)其他类。指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折算标准由省级绿化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依法自行规定。

  注:摘自《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全绿字﹝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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