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法治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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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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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擦洗楼梯
导致邻居摔伤也要担责吗?
  通讯员 徐爱梅 整理

  千岛湖镇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小姨与已过不惑之年的珍珍住在同一单元,珍珍住4楼,我小姨住2楼。前不久的一天下午,我小姨看到楼梯有点脏,于是便利用休息时间将一、二楼的楼梯擦洗得干干净净,但在擦洗过程中,可能将脸盆里的水直接用毛巾往楼梯上擦,导致楼梯上有一些水。当日傍晚,珍珍下楼外出时,因楼道有水较滑,使珍珍一脚滑倒在地,导致腰椎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珍珍出院后,她家人找我小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我小姨觉得很冤,认为其无偿擦洗楼梯是“做好事”,如果连“做好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谁还敢“再做好事”?于是不愿出这笔费用,请问我小姨该怎么办?

  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张承进主任答复:在没有物业公司保洁的情况下,单元楼居民有义务自觉清理楼梯卫生。本案中,你小姨本着便己利人的原则,自觉清扫公用楼梯,其行为应予鼓励、提倡。但在冬季气温较低的情况下,你小姨选择擦洗的清洁方式时,应预料到潮湿的楼梯结冰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因此应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口头警示等,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由于你小姨疏忽大意,导致了珍珍滑倒摔伤,你小姨存在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你小姨能证明珍珍也存在过错,如没有尽到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则依法可以减轻你小姨的民事责任。同时本律师提醒那些好心人,虽然是公益行为,但也不能因此忽视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好心”很容易做成“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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