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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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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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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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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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千岛湖特刊0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2017-03-10 2 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