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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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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斑马线”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及认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反该规定的,处100元罚款,并记2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元罚款,并记2分。

  二、常见涉及人行横道的违法情形的认定

  情形一: 机动车行驶到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过程中,未停车让先被放行并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先行,对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情形二: 机动车行驶到交叉路口转弯,在转弯通过路口人行横道过程中,遇被放行的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对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情形三: 机动车行驶到交叉路口转弯,在转弯通过路口人行横道过程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对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

  情形四: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未停车让行,且有超越同车道行驶的前车的情节,对其“在路口、人行横道等地点超车”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情形五:机动车同时有违法掉头的行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未停车让行,且有在人行横道处违反规定掉头的行为,对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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